发票丢了,可以不用再开具已抄报税证明了

 卞会计   2020-10-19 11:47   2142 人阅读  0 条评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相关公告截图(点击查看大图):


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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